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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章 申请驰名商标[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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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具有法律诉求。
     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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