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正是,若按照夏律疏议来说,廷尉这样判是无不可,实际上律学博士也是如此看。”王介笑道,“但是这个案子当年发到刑部之后,严尚书复核之后以为量刑不准,发还重审。不知道严相还记不记得当时的原由?”
严厉之略一回忆便即记起:“当时臣认为,凶犯虽只杀二人,但杀气父母独留孤儿是与杀之无异,故应算作杀一家三口。因是睚眦杀人,此三人俱是不应死者,故凶犯罪犯不道,乃十恶大罪,不应入八议之列,当处以大辟之刑,所以发还重审了。”
王介赞道:“严相真是过目不忘,这么久之前的案子难为你记得这样清楚。”
皇帝问道:“严卿所言确实有理,那么云非墨所达应当是与严卿一样?”
“若是与严尚书一样也就好说了,因为实际判例如此所以答案写这一种也是算对的。”王介笑道,“关键就在于云非墨的答案与刚才的两种都不相同。”
“嗯?”严厉之和汪直都是一愣,这个案子难道还有第三种解法?
王介如实说道:“云非墨所答其实是兼顾了刚才的两种答案的,因为题目上只说了凶犯杀夫妇而留其子,并未提及这个儿子的年纪,以及这一家人家族的情况,所以云非墨的回答分了三种情况,其一如所留孤儿尚不足周岁,杀其父母乃绝其生路,应视作不道,这一点与严尚书所言相同;但若孤儿满周岁而不足十五,且家族亦无力供养的,仍应视作不道;但若孤儿满周岁不足十五,但家族有供养之力,又或者孤儿已年满十五的,则不应算作不道,反应入八议之列,处置方法就应该与廷尉所言一致了。”
皇帝有点奇怪:“这……条分缕析,层次分明,朕倒觉得这个答案最为完善,这有什么不好判的呢?”
“因为云非墨在刚才的答案之后又加了一段,道是不管何种情况,因睚眦而杀二人,残忍凶悍至此却留其子,绝非凶犯尚有良知,必是凶犯深知律令八议之列,故意为之以求脱罪。此所谓知法犯法,以八议之身而横行,鱼肉百姓。若果因此而能脱罪,是律法不公,最终断百姓生路,长不正之风,所以他最后的答案是不管怎么样,应当以大辟之刑论。”王介叹了一口气,“虽然结果相差不大,但是论理却非源自律令,所以我们也很难有一个定论。”
皇帝点头:“原来如此,这样一看确实就如王大学士所说,虽然题目答的与律条不符,但并不是因为不知法,反倒是对于律条看的很透啊,其他有争议的题目也是如此么?”
王介答道:“是,凡是实例判题的,云非墨皆有类似的问题,但是前面律令的贴经和疏议部分答的极为完美。”
“嗯,”皇帝感叹了一声,转头看向下面,“三法司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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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章 国子学旬考(四)[2/2页]